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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中医学院本科教学工程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 发布时间 :2016-09-09 浏览:

贵阳中医学院本科教学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本科教学工程)建设及其专项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376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工程建设以提升我校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教学改革和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为手段,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我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本科教学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有专业综合改革、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精品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双语课程、卓越人才培养计划、教学团队、教学名师、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研究、教学成果奖等。

第四条 本科教学工程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明确责任、分年实施、专款专用、加强考评、保证质量”的原则。校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由学校安排专项,视项目类别不同而设置经费。

第五条 教学工程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1-3年,周期结束未结题的课题,无特殊情况,收回课题经费。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级教学工程项目。上级管理部门立项的项目,在我校内部的管理内容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务处为学校管理本科教学工程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和发布年度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指南。

(二)组织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方案。

(三)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部)为项目负责人的直接管理单位,要将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事项,纳入本部门教学改革和建设的整体工作计划之中。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校相关文件及本办法的要求,组织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监督管理任务。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并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实现预期目标。

第九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制定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团队成员的作用,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的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十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经费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生效;若需调整项目负责人,由相关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生效。如因某种原因中止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向教务处说明原因,并提出撤销项目的申请,财务处将追回所拨经费。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申报人根据教务处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进行申报。

(二)项目申报采用各二级学院(部)统一申报的方式进行,不受理个人申请。

(三)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立项方案。

(四)校长办公会审定,批准立项实施。

(五)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报。

第四章 项目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教务处根据项目建设总规划,对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主要包括中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1-3年,建设期满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题申请,并填写《贵阳中医学院结题报告》(见附件)及提交相关支撑材料。验收采用相关专家评审验收或实地验收两种方式。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验收结束后,教务处出具验收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核,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发文。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材料,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五)结题验收不合格或经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可中止项目研究,视具体情况追回前期已报销的部分或全部项目经费,并取消项目负责人未来三年申请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项目经费及其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按照“按需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管理。学校教务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负责项目经费的宏观管理,根据项目立项情况一次性或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分年度安排项目经费,并按项目经费预算计划分配到项目责任人。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二级学院(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项目管理费。除专门规定的情况外,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九条 立项项目的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节约使用,超支部分自筹解决。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项目的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使用按项目经费预算支出,据实凭票报账,有关报账要求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立项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达到规定的固定资产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使用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发票附清单加公章)。

(三)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须正规发票)。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五)差旅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差旅生活补助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附会议通知)。

(六)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课题组人员赴外单位及外单位来校工作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参加与项目研究任务有关的学术会议的费用应在此费用中报销,此费用不能超出总经费10%。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版面费,资料的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八)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一般不超过项目资助金额的10%。

(九)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项目负责人须写明支出明细,并提供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工作人员,此费用不能超出总经费5%。

(十)外协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由于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将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给项目参加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费用。

(十一)如与经费预算出入较大的开支,须经教务处和分管校长审批报账。

(十二)其他:指项目研究中发生的不可预见的费用,填报经费不能超出总经费的10%。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报账程序

(一)一般报账:项目负责人将项目合同书中经费预算页复印,并粘贴于项目经费本首页,由教务处审核并签字盖章,作为财务报账时支出项目依据。

(二)报账次数:每次报账经费不得少于3000元(最后一次报账不限);若项目经费是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项目,结题之后一次报完。

(三) 单张发票(同一时间、同一来源,多张发票视为单张发票)超过伍仟元须教务处处长签名,超过壹万元须分管教学院长签字。涉及固定资产,按学校固有资产管理处相关文件办理。

(四)含差旅费的报账:需教务处处长在差旅单上签字报账,若涉及机票,按学校有关规定报销。

(五)结题报账(报完所有经费):由教务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在经费本首页签“已结题”字样,再由教务处处长在粘贴单上签字报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