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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 推动新时代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2-06-23 浏览次数: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总结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是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

一、深入理解《条例》制定出台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将制定《条例》作为健全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作出安排。从2020年列入中央党内法规制定计划,到2022年1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起草历时两年,全面吸收融合2005年发布实施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内容,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报请党中央审议批准。《条例》的出台是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坚强领导、精心指导的结果,是各级各部门大力支持配合的结果,也是全国信访系统共同努力的结果。《条例》是新时代信访制度改革的标志性成果,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实现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一)制定出台《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客观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形成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系统回答了信访工作是什么、信访形势怎么看、信访工作怎么干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使我们党对信访工作规律性认识上升到了新高度,是指导新时代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一部信访工作党内法规,以创新理论的思想武器指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进一步提升党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的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制定出台《条例》是系统总结我们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的客观需要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将其作为密切党和政府同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纽带,不断加强、创新和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提出“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要求“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强调“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等,信访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信访工作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工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一部信访工作党内法规,系统总结我们党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的经验,实现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入法入规,使信访工作体制机制更加顺畅,更加符合中国国情,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三)制定出台《条例》是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信访工作,推动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全国信访形势呈现出一系列积极可喜的变化,信访总量和结构出现历史性转变。但信访矛盾风险依然多发易发,信访上行态势比较明显,重复信访占比较大,制约信访工作科学发展的瓶颈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一部信访工作党内法规,系统总结固化成功经验,进一步优化信访事项处理程序,加强信访工作监督,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推动信访工作更好地适应形势和任务需要,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制定出台《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新时代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客观需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核心要义的首位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信访工作是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但缺少一部对信访工作作出全面规定的基础主干法规。对此,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将制定信访工作条例作为补短板、强弱项、填空白的重要制度安排。制定出台《条例》,是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大举措,进一步加强了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了新时代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6章50条,分为总则、信访工作体制、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监督和追责以及附则。与国务院《信访条例》相比,主要有四方面创新:一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将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写入法规,对新时代党领导下的信访工作格局作出全新界定,明确了党领导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二是实现对信访工作领域的全覆盖。三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制度改革成果进行系统整合提升,进一步优化信访事项处理程序。四是构建起较为完整的信访工作监督体系。《条例》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总体要求,规定新时代信访工作发展总纲

《条例》第一章总则,着重明确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信访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工作要求,明确了新时代信访工作的总纲领和总要求。

一是明确了立法目的。《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制定本条例。”《条例》开宗明义,将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写入法规,进一步强调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纵观整个《条例》,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贯穿始终,在《条例》各章的相关条款中都有相关具体表述和要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条例》具体条文中对各级党委如何领导信访工作,各级机关、单位如何开展信访工作、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如何提出信访事项均作出明确规定,实现信访工作领域全覆盖。

三是明确了信访工作的地位作用。《条例》第三条规定,“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三个重要”的定位,深刻揭示了信访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阐明了信访工作所承载的政治参与、权利保障、民主监督的重要功能,体现了信访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重要地位,进一步明确了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发展方向和着力点。

四是明确了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条例》第四条规定了新时代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这是新时代党领导信访工作的思想旗帜。强调“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指明了新时代信访工作应当坚守的政治责任、价值追求和把握的科学思想方法。提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规范了新时代信访工作的职责使命,明确了信访工作的核心职责、根本宗旨、前提基础和目标要求。

五是明确了信访工作的主要原则。《条例》第五条明确了对信访工作实践具有普遍指导性和适用性的五项主要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信访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也是信访工作政治性的鲜明体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信访工作的价值追求,也是信访工作人民性的鲜明体现。“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环节,是确保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落实落地的重要保障。“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是解决信访问题的基本方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信访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治本之策。

六是明确了工作要求。《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这既是党章对党的干部、宪法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相关要求的具体落实,也是对各级机关、单位开展信访工作的一贯要求。

(二)构建工作体制,创新完善新时代信访工作格局

《条例》第二章信访工作体制,对新时代信访工作格局作出新的界定,即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党委统一领导是构建新时代信访工作体制和格局的根本保证;政府组织落实是牵头组织各方力量贯彻落实党委的部署要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是加强党对信访工作领导的重要抓手;信访部门推动发挥着承上启下、协调左右、督促检查、推动落实的作用;各方齐抓共管是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形成化解矛盾合力的必然要求。五个方面有机联系,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党委统一领导。既体现在党中央对信访工作的宏观决策部署和微观监督实施,也体现在地方各级党委对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坚决贯彻落实和引领示范带动。在党中央层面,《条例》第八条从政治引领、工作遵循、组织保证等三个维度,进一步加强党中央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在地方党委层面,《条例》第九条明确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的职责,并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形势,部署任务,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构建地方党委常委会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的工作制度,切实保障地方党委担负起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的职责。

二是政府组织落实。这是由政府的性质、地位和主要职责决定的。从信访工作实践看,大多数信访问题发生在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领域,政府应该也能够调配行政资源和社会力量来预防和处理信访问题。如果政府组织落实的地位不单独明确,不利于压实政府责任,也会使党委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因无人组织落实而落空。因此,《条例》第十条强调了各级政府的组织落实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强调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强调各级政府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产生;强调各级政府应当统筹组织各方力量,及时妥善化解信访矛盾,特别是要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三是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作为党领导信访工作的议事协调机制,肩负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的职能作用。对此,《条例》要求健全完善各级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县级以上联席会议机制实现全覆盖,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街道)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在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层面,《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了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职责、架构和运行机制。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履行研究分析全国信访形势,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等七项职责。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工作会议。全体会议主要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由联席会议召集人主持,全体成员出席,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或地方执行。在地方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层面,《条例》第十三条规范了地方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设置和运行机制。要求除了“负责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本地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指导下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还要参照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责进一步细化完善,充分发挥好加强党对信访工作领导的重要抓手作用。

四是信访部门推动。主要是推动党委和政府以及联席会议关于信访工作的安排部署得到贯彻落实,推动信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推动信访工作水平整体提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各级信访部门,无论是党委直属还是政府直属,或者是党委和政府双管,均代表党委和政府负责本级信访工作。《条例》明确信访部门通过受理、转送、交办、督办等方式推动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办理信访事项;通过协调解决、督促检查等方式推动重要信访问题解决、重要信访事项处理到位;通过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推动贯彻落实信访工作安排部署和提升信访工作整体水平;等等。明确规定“三项建议”职责,突出了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的职能作用,树立了信访工作权威。同时,信访部门作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除了履行以上七项职责,还承担着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应履行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推动落实职责。

五是各方齐抓共管。主要是强调各级各部门在信访工作中均负有相应职责。《条例》第十五条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各负其责,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信访工作。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这些机关、单位要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一方面要预防信访问题发生,科学、民主、依法制定政策,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等;另一方面要及时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在法定时限内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并履行告知义务,对已经受理的信访事项依据职权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按政策作出处理。《条例》规定了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组织,实践中,主要有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还有不少律师、心理咨询师、行业协会专业人士等力量参与到信访矛盾化解工作之中。《条例》同时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方式。对乡镇、街道以及村(社区),明确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推动基层组织全面履行职责,发挥好引领发展、凝聚人心、维护稳定的作用。

为了保障信访部门发挥职能作用,《条例》第十六条明确了四项措施:一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部门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访督查专员制度,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由本级党委或者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室)副主任〕兼任。二是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信访工作作为党性教育内容列入教学培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三是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轻干部和新录用干部到信访工作岗位锻炼制度。四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三)理顺工作机制,优化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条例》吸纳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等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优化了信访事项处理程序。总体思路是:个人和组织向各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后,各级机关、单位按照“大口进入、分类处理”的原则,登记后甄别是否属于法定职责范围,并区分建议意见、检举控告、申诉求决等不同事项类别分类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导入不同途径处理。强调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方法,多元化解矛盾纠纷。需要重点把握两个关键:

一是区分建议意见类事项、检举控告类事项、申诉求决类事项分别处理。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提出意见建议、表达看法、反映问题,是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对这些事项,工作实践中通常根据意见建议内容等情况,采取上报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或转送相关部门参阅等方式进行处理,很多重要的意见建议得到了采纳。检举控告是群众履行监督权利的一种重要方式,纪检监察部门也将群众信访举报作为与纪检监察监督相互贯通的重要方面。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是信访反映的主要类型。《条例》第三十一条将申诉求决类事项区分为六种情形并分别明确了办理方式,主要是: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对于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比如对于群众反映的历史遗留问题、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政策调整产生的问题、无法导入到其他法定途径的问题,以及“三跨三分离”等疑难复杂问题等,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二是对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特殊性规定。在提出和受理环节,《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同时,鉴于相关法律和党内法规对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程序性告知有特殊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政法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环节,《条例》第二十八条将诉访分离作为办理信访事项的基本要求。同时,考虑到相关法律和党内法规对检举控告事项、涉法涉诉事项的实体处理有专门规定,《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分别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政法部门处理涉法涉诉事项按照相应程序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此外,《条例》第三十七条对涉法涉诉事项相关信访人的司法救助,以及涉法涉诉事项终结后信访人的教育疏导和帮扶救助作出安排。

(四)构建完善监督体系,切实保障信访工作责任落实

《条例》第五章专门规定监督和追责,围绕谁来监督、怎么监督,追谁的责、怎么追责,构建起包括监督责任、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在内的较为完整的监督体系。

一是强化党委和政府监督。党委、政府分别担负着统一领导、组织落实的职责,监督是应有之责。只有首先强化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才能确保信访工作监督的力度。强化信访工作督查。《条例》第三十八条从党委和政府、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和信访部门、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三个层面,对信访督查的主体、内容作出规定。要求党委和政府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情况组织专项督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形成了完整的信访工作督查体系。强化信访工作考核。《条例》第三十九条专门要求党委和政府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注重对考核结果运用,以考核推动党委和政府监督落地,促进信访工作责任落实。特别是针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借鉴安全生产等领域经验做法,按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督促落实”的职责要求,规定“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增加了约谈、挂牌督办等手段,进一步丰富了考核结果运用方式,增强了权威。

二是强化信访部门监督。新时代信访工作格局明确信访部门的职责重在“推动”。为了保证信访部门的“推动”有抓手、不落空,《条例》从三个方面作了制度安排。加强“三项建议”职责,《条例》第四十条赋予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三项建议”职责,强化了“三项建议”权威。健全信访情况报告制度,《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报告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涉及领域等情况。完善信访部门与巡视巡察机构的对接机制,《条例》明确信访部门应根据需要配合巡视巡察工作,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有关情况。这样既能充分发挥信访举报渠道作用,更好地为巡视巡察提供服务,也能进一步提高信访部门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强化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对与信访事项产生、处理有直接关联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条例》分别规定了引发信访问题造成严重后果责任、受理信访事项责任、处理信访事项责任,明确了信访部门登记转送交办的专门责任。这些规定实现了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序衔接。特别针对少数部门、少数人员在工作中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吃拿卡要、谋取私利等问题,单列一条明确责任,彰显了信访工作领域正风肃纪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四是强化对信访人违法行为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等六种行为。《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了信访人违反“六个不得”规定如何处理。针对违反走访及维护信访秩序有关要求的信访人,规定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力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

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是各地区各部门的重要政治责任,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政治任务。要提升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把握重点环节、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条例》规定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一)提升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学习宣传贯彻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要深化思想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要坚持高位推动,各级党委要把抓好《条例》贯彻执行作为履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的首要任务,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强化督促指导,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组织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贯彻执行《条例》的决策部署。各级机关、单位在本级党委的领导下,既各司其职、又通力合作,形成贯彻执行《条例》、做好信访工作的整体合力。

(二)加强培训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对《条例》规定入脑入心、见行见效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教育培训、解读宣讲力度。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培训”的原则,有计划地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信访干部进行全员培训,确保能够把准中央精神、吃透精髓要义、掌握主要内容、明确工作要求。推动《条例》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将贯彻落实《条例》、开展信访工作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把宣传《条例》纳入“八五”普法内容,推进《条例》普法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宣传《条例》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使群众了解信访的基本程序,知晓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

(三)健全领导体制,着力构建新时代信访工作新格局

要健全制度机制,建立完善地方党委常委会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信访工作和政府组织落实制度,进一步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把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到实处。要完善责任体系,通过组织推动、督查考核等方法,形成层层落责、全面覆盖、科学严密的责任体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强信访部门建设,按照《条例》规定,健全完善机构、力量、经费等保障措施,加强信访接待场所和信息化建设,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

(四)完善配套措施,推动形成健全完备、运行有效的信访工作制度体系

国家信访局统筹做好中央层面信访工作规范性文件的新增、修改、废止等工作,确保相关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条例》有机衔接。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涉及信访工作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进行认真清理,凡是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凡是没有按照《条例》规定建立相应制度的,要尽快建立。特别是要对照信访事项提出、受理、办理、监督等各环节要求,对信访工作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制定完善符合《条例》、相互衔接、操作性强的运行机制。

(五)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要强化督促检查,重点检查相关地方和部门是否认真组织教育培训、做到应学尽学,是否广泛开展《条例》宣传、形成浓厚氛围,是否对标规定抓好配套、调整完善制度规范和工作程序等。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将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督导组,适时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调研指导。要纳入考核评价,中央信访联席办、国家信访局将把《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情况纳入今年信访工作考核,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督促《条例》贯彻落实。要加强调研指导,围绕构建新时代信访工作格局、健全信访工作责任体系、完善信访事项处理运行机制、加强信访工作基层基础、维护信访秩序等方面,加大调研指导力度,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现问题、研究对策,确保信访工作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得到全面规范、质量水平实现整体提升。

《条例》的制定出台,标志着我国信访工作发展开启了新的篇章,必将对新时代信访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各地各部门要扎扎实实把《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好,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