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获悉,为切实加强对下业务指导,促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精准执纪执法,有效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制定出台了《关于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办法》)。
“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和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重要举措,首次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层面建立了系统科学的案例指导制度。”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工作办法》共9条,主要包括指导性案例的编写主体、制定标准、主要内容、体例规范和相关报批、发布程序等,旨在进一步提高案例指导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工作办法》指出,指导性案例要在性质认定、证据采信、纪法适用、政策把握等方面体现典型性和代表性,对于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发挥指导作用。同时,《工作办法》还从标题、关键词、执纪执法要点、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指导意义、相关条款等6个部分入手,对指导性案例的体例样式作出了规范细化,并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编号规则。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根据《工作办法》规定,紧密结合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坚持不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治‘四风’树新风,为‘十四五’开局起步提供有效保障”重点课题调研中发现的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处理处分不精准不恰当等问题,发布了第一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聚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重点阐释执纪执法要旨、政策策略把握、定性量纪理由、纪法条规适用等内容,持续释放出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
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伟认为,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生动体现,折射出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科学化、制度化、精准化水平的提升。指导性案例深刻阐述了执纪执法要点,详细披露了案情及处理结果,深入剖析了指导意义和制度依据,形成了处理同类问题的样板标尺,不仅有利于纪检监察干部精准执纪执法,也有助于防止执纪执法权力滥用。
“指导性案例的价值在于指导,生命在于应用。”山西省大同市纪委监委第一案件审理室副主任周芸说,发布指导性案例能够有效提升执纪执法的规范性与精准性,要认真学习研讨,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在学通弄懂的基础上真正把指导性案例用起来,使其成为案件审理工作的“参照系”。
“指导性案例深受基层纪委监委同志欢迎,大家普遍反映,是及时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委委员,盟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张立华告诉记者,这为今后解决同一类型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提供了重要遵循,下一步在学好用好指导性案例的同时,将积极组织人员撰写、报送指导性案例建议稿。
“河南省纪委监委专门下发通知,组织河南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学习,并将指导案例纳入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今后在办理此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要参照指导性案例的性质认定、量纪幅度、条规适用、处理处分,切实发挥案例指导性作用。同时,要举一反三,鼓励各地做些探索,注意收集实践中查办的违反政治、组织、廉洁纪律等其他类型的典型案例,逐步实现此项工作日常化、规范化。”河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王明星介绍。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关注、主动研究实践中反映突出、存在不同认识、亟待统一执纪执法标准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做好指导性案例的编写发布工作,努力提升业务指导的系统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助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