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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12-06 浏览次数:

1.不准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安排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2.不准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聘用)中拉选票、打招呼,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干部和插手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教学图书、物资设备采购,重大项目投资,以及校办产业、后勤服务等经营管理活动。

4.不准违反规定敢于和插手招生、录取、职称评聘、人事调配、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

5.不准以本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火灾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赏中介活动。

6.不准收受学校所属单位及个人以及其他与行驶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购物卡等财物。

7.不准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或在学校所属单位领取津贴、补贴、奖金,或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娱乐、健身等活动。

8.不准违反科研学术活动的有关规定,利用职权在他人的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中挂名、抄袭、冒用、剽窃他人论文、著作,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在岗位评聘、项目评审、评优、学历学位等谋取私利。

9.不准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或者从事有悖学术道德、职业道德的活动。

10.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在考试、入学、就业、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以及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或在学校的经济活动中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