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
近期,我校在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申报过程中,发现较多不诚信申报问题。如在“省科技基金”项目申报中,明文规定有未结题项目不允许申报,但经科技厅审查发现有14项因有未结题项目被撤回;在“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中,同样明文规定有未结题者不能申报,但经审查发现仍有4位申请人有未结题项目,不具备申报资格进行了申报;在“学术新苗培养及创新探索专项”申报中,明文规定有2项省级以上在研项目不允许申报,审查发现有7位申请人有两项省级以上在研项目,不具备申报资格进行了申报等。以上不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不遵守科研诚信,未达到申报资格进行申报的行为,给我校科研管理工作造成了极大困扰,在项目审查和评审过程中带来了不便、增加了工作量、更严重的是浪费了我校的申报名额,造成了损失。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申报过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文件精神,以及近期科研项目申报中出现的以上问题,现将科研项目不诚信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项目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须严格按照申报要求和申报条件进行自查自审,未达到申报资格者不允许申报。
2.项目申请人须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与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3.未达到项目申报资格者提交了申请书的行为,以及在申报过程中的其他不诚信行为都属于不诚信申报。一经查出有不诚信申报者,3年内不允许申报任何项目。
特此通知。
科研处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