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交流生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修改为:交流生交流前应充分了解学校本部及对方院校的教学课程计划及相应学分数,交流期间以专业相关课程为主,尽量多选课。交流期间取得学分原则上应等于或大于校本部学分数相应要求,若因客观原因达不到,可于返校后至毕业前补选完成。
第五章“专升本”学生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删除。
第九章升级与留级
第三十二条(三)删除。
第十三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凡具有学籍的学生,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补考考试后不及格课程四年制学生未超过三门(“专升本”学生未超过一门)、五年制学生未超过四门(“专升本”学生未超过二门)者,发给结业证书。原则上结业后一年内,由学生提出申请,准许补考两次(含补作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及答辩等),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补考后仍不及格或逾期不补考者,不再补考。
第五十四条(二)修改为:在我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四年制学生达四门(“专升本”学生达二门)以上、五年制学生达五门(“专升本”学生达三门)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所修改条款中,涉及“专升本”学生之规定自2018年入学之“专升本”学生始执行,其余均自2018届毕业生始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贵阳中医学院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