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人不能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条培养与考核
采用理论学习、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式。理论课程涵盖公共课程及公共管理核心课程。社会实践时间为3个月,考核以完成《贵阳中医学院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完成社会实践报告视为考核通过。
第三条学习年限
学习年限为3年。
二、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学位申请条件与时间
(一)申请人资格审查
1、完成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计划,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社会实践报告,完成学位论文;
2、申请者应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查:
(1)《贵阳中医学院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培养计划表、课程学习成绩、开题报告、参加学术活动的总结报告、社会实践报告、在学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及复印件;
(2)学位论文;
(3)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4)缴清在读期间学费、住宿费相关凭据。
(二)申请时间
学校每年定期受理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申请工作,每年6月及12月集中进行学位审核,申请人应于每年3月或9月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五条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一)能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能掌握公共管理领域基本知识和专业知识;
(三)进行社会实践并撰写出规范的社会实践报告;
(四)在学期间参加学术活动不少于10次,并提交至少5份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学术活动的题目、主要内容、时间、地点、报告人,要求阐明自己对相关问题的学术观点或看法;
(五)在学期间至少有1篇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科研报告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
(六)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七)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六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有反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及行为者;
(二)在校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三)在学期间累计5门(次)及以上课程补考者,或核心课程累计3门(次)及以上补考者;
(四)考试过程中被认定为作弊者;
(五)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或以上处分者;
(六)在学期间无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科研报告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
第七条放宽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情形:
(一)因第六条第三款不授予学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放宽学位授予条件:
1、在学期间在省级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有1篇学术论文被CSSCI收录;
2、毕业论文获校级及以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
(二) 因第六条第六款不授予学位,但有如下情形,可放宽学位授予条件:
毕业论文获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申请者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贵阳中医学院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要求》(见附件1)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工作,经导师审核并认真修改后申请预答辩,预答辩务必于申请学位当年3月底前完成。预答辩未通过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预答辩者,本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方可延迟半年或一年再举行预答辩,否则视为放弃学位申请,学校将不再受理该生学位申请事宜。通过预答辩者,须对学位论文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检测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聘请相近学科的两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校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进行“双盲”评审。如有一名评审专家的意见是否定的,则应暂缓答辩,并增加一名评审专家,如有两位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均属否定,则此次申请无效,半年后可重新申请,重新申请时评审费自理。
第九条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导师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以公开方式进行。
(一)以集中答辩方式进行,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导师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含两名以上校外专家,且至少1名校外专家具备正高职称,答辩委员会主席由答辩委员会推荐产生,一般由校外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配备答辩秘书1名,答辩秘书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担任,须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答辩培训,负责答辩会答辩记录和资料整理工作,答辩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整理答辩材料交学位办。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应列席会议;
(二)公共管理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按照《贵阳中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附件2)进行;
(三)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重点考核申请人的分析并解决公共管理与政策问题实际技能。答辩委员会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做到公正、公平;
(四)答辩委员会的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具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成票视为答辩通过。答辩委员会会议应对申请人的论文答辩做出评语,对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建议,并签署《论文答辩决议书》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五)学位论文在答辩中被认为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讨论同意,可在半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第二次答辩费用自理。重新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至少有半数为原有成员,如仍未通过,不得再次申请答辩;
凡答辩委员会作出达不到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水平和要求,建议不授予学位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予审核。
第十条学位评定与授予
(一)学位办对相关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建议名单和有异议人员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位委员会会议,出席会议人员不低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为有效,会议作出授予学位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达到出席会议委员的一半视为通过;
(三)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名单由学位办进行全校公示。若对学位授予有异议者,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办提出意见,学位办提请学位委员会再次审定。公示无异议者授予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四)如发现学位授予有错误或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复议,撤销其已授予的硕士学位并向社会公布,宣布所颁发的学位证书无效。
第十一条建立硕士学位档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学位办整理授予者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归入个人人事档案及培养单位档案室。
第十二条附则
(一)学位授予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申请人需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缴纳相关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及贵州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已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须按规定报送学位论文电子文档及纸质论文到学位办,由学位办按规定统一交存相关机构及部门;
(四)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的新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五)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开始施行;
(六)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负责解释。
附件1:
公共管理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写作是我国公共管理硕士教育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公共管理硕士生知识结构、技术方法与综合能力的集中体现,也是其教学培养、理论研究、综合素质等各方面的表达途径和导出方式。同时,撰写公共管理硕士学位论文作为学生学习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体现学生理论联系实践能力的重要方式。
1.选题要求
学位论文应体现专业学位的特点,强调应用性和实践性,运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分析解决公共管理实践中的问题。为了使论文达到一定的深度,在论文选题中应选择适当的切入点,使研究的问题具体化、细分化。选题的一般原则是要有实践意义或理论意义。
2.学位论文形式和规范要求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经过开题、写作、答辩等环节完成。学位论文答辩过程中需要有公共管理理论和实践领域专家参与。
3.学位论文质量要求
(1)选题与综述:选题为公共管理领域的现实问题,在职研究生的选题能够结合作者本人的管理实践,综合、全面地反映有关问题及相关领域的研究状况。
(2)论文能够体现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及分析能力:体现出作者在公共管理学科及相关领域较扎实的理论基础;运用规范的公共管理研究方法,通过调研,进行科学分析和论证;材料详实,结构严谨,推理严密,逻辑性强;层次分明,图表规范,善于总结提炼。
(3)论文成果有一定的创新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能综合运用公共管理理论与方法研究新现象、新问题,提出新命题、新观点;论文成果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为公共管理提供决策参考与政策建议。
(4)论文正文字数应在2.5万字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