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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中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 发布时间 :2015-09-01 浏览:

贵阳中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贵阳中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整体改革,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体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团委相关工作人员组成。指导中心常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各二级学院应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政领导,以及二级学院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团总支书记、学生会主席组成,负责管理、指导和落实本院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职责:

(一)对用人单位和用人部门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进行审核;

(二)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协调学生与用人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三)为勤工助学提供咨询和指导;

(四)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项目。

第四条勤工助学基金及管理:

(一)勤工助学基金的来源:

1、从每年学生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

2、基金的增值部分;

3、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二)勤工助学基金的用途:

专门用于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支付给学生的劳动报酬,包括:1、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费用;2、支付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其他费用。

(三)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负责,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并定期上报院相关部门。勤工助学基金不得平均发放,不得挤占挪用,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资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四)校内各部门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劳动经费一般由勤工助学基金统一支付。

第五条学生勤工助学的报酬的支付:

(一)校内岗位,用工部门根据学生勤工助学的质量支付一定的报酬,勤工助学基金给与适当的补助;公共性事务岗位,从勤工助学基金中开支;

(二)校外岗位,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工报酬。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勤工助学活动的渠道:

(一)社会和学校应提倡和支持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和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和主动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岗位和保障;

(二)勤工助学活动立足于院内,广泛开辟勤工助学途径,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亦可紧密结合专业学科特点,使勤工助学活动逐步向知识型、技术型发展,向高层次推进;

(三)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拓宽校外渠道,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机会,积极开展对外联系,与社会企事业单位挂钩,寻找固定或临时岗位,但应主要为智力科技服务型岗位。

第七条勤工助学活动由我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授权指导中心统一管理,未经指导中心同意,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八条学生参与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和相应义务,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并不得影响自己学业任务得完成。

第九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业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校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本规定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